Lesson one
許多創業家有好的點子、好的商業模式或是好的產品,往往迫不及待地投入生產銷售,卻忽略了商業社會的財務與法律問題。在開始營運自己的生意之前,必須先思考清楚究竟應該設立什麼樣的組織型態,才是適合自己生意的發展。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31條及公司法第19條,不管要設立什麼型態的組織,只要有以商業或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其他法律行為,均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告訴主管機關你打算在什麼地方,經營著什麼樣的生意。
因此,要想開始營運自己的生意之前,都會面臨兩個機關的登記要求,其一為經濟部(或縣市政府)的「營業登記」,其二為財政部的「稅籍登記」。若兩個都沒做,除了將面臨行政上的裁罰外,連帶後續的漏稅問題也會浮上檯面,對新創業者而言,不可不慎。
型態選擇
- 商號
大家路上常看到某某企業社、某某企業行或某某工作室,基本上都屬於商號的法律型態。商號很大一個特點在於負責人(或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意即不論負責人出資額多寡,一旦商號面臨追索,若商號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負責人個人的財產仍須進行賠償。
同樣的在稅務上也是面臨一樣的情況,商號的淨利潤將併入負責人(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5%至40%計算應納稅額,無須承擔公司所得稅。但若商號的利潤相當高,或者負責人適用稅率已超過20%以上,建議應考慮以公司作為設立型態。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與商號最大不同點在於有限公司負責人承擔的責任係有限的,僅就負責人或股東的出資額負責即可,假若有限公司已資不抵債,原則上債權人仍無法就股東或負責人的個人財產進行追索,股東或負責人最大程度的損失僅限於其出資額的部分。
其次,有限公司相較商號在稅務上具有所得稅遞延實現的利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的淨利潤,經按公司所得稅率20%計算後,其稅後淨利若未分配給股東,各股東基本上並無所得,則無須繳納個人的所得稅(但公司有未分配盈餘稅5%),只有在分配時,股東才有所得實現的問題。
此外,即便分配股利給各股東,仍有股利所得8.5%的扣除額(上限8萬);即使是高所得者(所得稅率超過30%),仍可選擇按28%的單一稅率計算個人的股利所得稅。
- 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第2條所述,公司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兩者間的差異有下列幾點。第一、兩者在設立人數上就有所不同,有限公司可由1人獨資發起設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最少須有2人方可組織設立,因此若是小型企業由一人獨資,建議可以有限公司作為設立的型態,公司決策由負責人決定,決策速度與行政處理流程更加快速。
第二、有限公司出資額的轉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根據民國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之說明,「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準此,有限公司負責人若因移轉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而獲利,該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按照5%到40%不等的稅率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若有發行股票,則股東將其股份交易給其他人產生的利得,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後者的重點在於並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都屬證券交易所得,必須是有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要件。否則按照民國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之規定,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等憑證作交易,仍無法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徵所得稅。
惟尚須注意的是,個人轉讓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即便免徵證券交易所得,但於110年1月1日開始,仍需要將此部分所得併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但若屬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五年期間,買賣該等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
結語
本文就創業者於開始生意之前所面臨之設立型態進行粗淺的分析,創業者可以衡酌自身資金狀況、擬投入產業的未來趨勢、甚至是未來募資需求來選擇適合自己發展的組織型態。
最後再提醒一點,商號一旦選擇,則無法申請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若商號未來有更大的募資需求需要引進新的投資人,則必須註銷商號另外成立公司營運;但依法有限公司經2/3以上股東同意,可申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則無法變更為有限公司。
希望本文針對打算創業的你,能對想成立的組織型態建立架構性的概念,若有其他問題也歡迎隨時跟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