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賣家要注意,小心稅事找上門

近幾年,台灣網拍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市場越來越成熟,每年618、雙11檔期各大電商平台業者成交金額屢創新高,在消費趨勢改變下,投入門檻較低的電商市場似乎已經成為顯學。然而,隨著科技發展,國稅局查核線上交易的力度與效率也越來越高。因此本文將簡介網拍族在網路銷售商品的同時,也應該注意的稅務事項,避免誤觸稅法規定而因小失大。

營業稅起徵點

根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規定,銷售貨物每月營業稅起徵點為8萬(勞務為4萬),意即若當月銷售貨物金額在8萬元以下,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一旦某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登記。且國稅局考量近年網路交易頻繁,以往只要6個月平均銷售額未超過20萬,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現以改為只要當月營業額超過20萬,應即辦理統一發票開立作業。(設立型態可參考:創業第一步,究竟應該選擇行號或公司作為設立的型態呢?)

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

另外在所得稅的規定上,參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基本上獨資合夥是不用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併入個人的營利所得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且71條第2項但書亦規定,

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簡單來說,若經營型態是獨資或合夥商號,則網拍銷售的獲利則屬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稅率5%~40%)。但若是公司法人形態則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若有分配股利給股東,股東個人才有股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相對的,因為公司已經繳納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股東可以在8萬的限額內抵繳股利所得稅,或可選擇28%的單一稅率(大股東、高股利所得者較有利)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查核

由於網路交易如此盛行,國稅局勢必不會放過這一稅源,因此因應網路交易的查核技術也不斷更新。以往透過國外網拍平台,甚至是透過國外社群媒體直播賣貨,國稅局因無法直接發函請平台商提供資料,稅源不容易掌握;但國稅局開始結合物流、金流及資訊流等面向,全面性撈取資料做大數據的稽查,短漏開立發票的網路營業人將更加無所遁形。目前各大網購平台賣家銷售產品的數量都會顯示在網路上,國稅局只需發函請平台業者提供相關銷售數量的賣家帳號,就很容易稽查到賣家是否應設稅籍或有漏開發票的情形。

中區國稅局曾查獲一起較為特殊的網路直播販售滷味案件,由於該賣家並未註冊任何線上網購平台帳號,且款項也不是消費者直接轉帳給該賣家,因此即便消費者想檢舉漏開發票,國稅局依然苦無證據查核。後來國稅局透過物流業者代收轉付的款項間接查到該網路直播賣家身上。

依據國稅局說法,該業者是自產自銷,貨準備好後,讓宅配業者送貨,貨到同時向消費者收款,宅配業者扣下自己的運費後,餘下貨款定期匯給業者。中區國稅局一次查核了兩年半,業者共收款887萬餘元,國稅局加計運費後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補徵了44萬多元,而且還需面臨所得稅及罰鍰。

結語

網拍營業人因為不用負擔高店租或裝修成本,進入門檻相對較低,成為許多人兼職或是創業的首選,但投入網拍生意前,相關的法令規定也必須有所了解,避免因誤觸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多年累積下來的獲利都繳庫給國家,將會更加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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